(2001)汤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王国太与汤阴县粮油总公司畜禽开发中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太,汤阴县粮油总公司畜禽开发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汤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太。被执行人汤阴县粮油总公司畜禽开发中心。关于王国太申请执行汤阴县粮油总公司畜禽开发中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汤阴县粮油总公司畜禽开发中心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汤阴县粮油总公司畜禽开发中心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