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与张奉德、淄博富登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军,张奉德,淄博富登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军,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张奉德,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富登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奉德,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永军诉被执行人张奉德、淄博富登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奉德、淄博富登经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93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