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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白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53号原告白XX,女。被告李XX,男。原告白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玉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XX诉称,原告与被告2005相互认识,2006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长女李XX1,2013年生育次女李XX2。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深,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好逸恶劳,喝酒、赌博,夜不归宿,且常为家庭琐事打骂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准予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享有;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李XX辩称,原告所诉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生育情况符合,结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没有打骂过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白XX与被告李XX于2005年相互认识,2006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27日生育长女李XX1,2013年5月21日生育次女李XX2。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长女出生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打。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了两个女儿,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琐事吵打,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应互让互谅,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搞好家庭生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白X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玉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云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