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立国与被执行人郧西县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余立国与被执行人郧西县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立国于2014年12月16日以本院生效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元;二、支付工资1880元;三、返还服装费550元;共计34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郧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余立国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余立国与被执行人郧西县保安服务公司(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75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结案。审判员黄怀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