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江伟与王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江伟,王宝,李娟,廉智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马江伟,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卢氏县。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宝,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生,住三门峡市陕县。被告李娟,女,汉族,1974年生,住三门峡市陕县。被告廉智华,男,汉族,1975年6月24日生,住河南省卢氏县。原告马江伟诉被告王宝、李娟、廉智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撤回对被告李娟的起诉,后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 斌代理审判员 毋 涛人民陪审员 李建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