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民二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健诉被告安阳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二初字第314号原告张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冠男,男,汉族,系原告的父亲。被告安阳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安阳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