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姚库与被告陈立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库,陈立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姚库,男,3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镇康家窑村。委���代理人李强,系开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立君,男,44岁,汉族,个体,住开鲁镇南关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代表人王葆琦,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腾志强,系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库与被告陈立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滕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立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库诉称,2014年8月26日20时20分许,原告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GG61**铃木牌110型二轮摩托车,沿开鲁镇民族路自南向北���驶,当行驶至与建设街交叉口南侧时,车辆驶入逆向,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陈立君驾驶的蒙GH87**号红旗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被告陈立君、原告及乘车人于万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开鲁县交警大队认定,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立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于万军不负此事故责任。我到开鲁县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腰椎横突骨折等;好转出院。被告陈立君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二被告赔偿,故请求:一、被告陈立君赔偿原告医疗费9650.094元(32166.98元x30%)、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0元(40.00元x17天x30%);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赔偿原告误工费10832.68元(101.24元���107天)、陪护费3239.68元(101.24元x15天x2人)+(101.24元x2天x1人)。被告陈立君未作答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意见,对原告的合理请求合法部分予以赔偿,本案的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相一致。另查明,原告住院花医疗费32166.98元。出院诊断为:1、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2、腰椎横突骨折等;处理意见:好转出院,出院休息治疗,全休三个月。被告陈立君驾驶的蒙GH87**号红旗牌小型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原告姚库同意将保险应赔偿自己的医疗费部分放弃,给付另一受害人于万军。上述事实,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开鲁县第二(蒙医)医院诊断证明书1��、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药费收据。本院认为,开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陈立君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应对保险车辆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过错责任负担。原告请求误工费应为8774.00元(82.00元x10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库误工费8774.00元、护理费3239.68元,合计12013.68元;二、被告陈立君赔偿原告姚库医疗费96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0元,合计9854.00元;三、驳回原告姚库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具有给付内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负担。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