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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7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树林与重庆市展新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林,重庆市展新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7755号原告:张树林,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夏代豪,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展新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溶溪村4社板桥场上2楼。法定代表人:廖流学。委托代理人:刘松,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林诉被告重庆市展新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林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展新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林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展新硅材料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张树林负担。审 判 长  王 璐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筱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