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法执字第1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本胜劳动报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胜,淄博市特丽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法执字第1940-1号申请执行人李本胜。被执行人淄博市特丽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沟镇孟机村。法定代表人:武继英,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本胜与被执行人淄博市特丽莱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6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特丽莱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本胜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66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按协议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亚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