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生,住项城市高寺镇。被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生,住项城市新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中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