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思山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邵哥庄社区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思山,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邵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孙思山,男。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邵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同论,系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思山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邵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