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昌盛林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盛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8145-7。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商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昌盛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塔城北州。组织机构代码:76336596-4。法定代表人兰德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洪民四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3日,以(2013)南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昌盛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分别坐落于南昌县幽兰镇南湖村(小地名:青岚湖河滩,面积:1000亩)、南昌县塔城乡北洲村(小地名:草洲,面积:1406亩)、南昌县塔城乡北洲村(小地名:草洲,面积:608亩)林权。林权证号分别为:南昌县林证字(2008)第0515000001号、第0709000002号、第0709000001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拍卖上述林权,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该林权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江西昌盛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县幽兰镇南湖村(小地名:青岚湖河滩)、南昌县塔城乡北洲村(小地名:草洲)、南昌县塔城乡北洲村(小地名:草洲)林权证号分别为南昌县林证字(2008)第0515000001号、第0709000002号、第0709000001号,总面积为3014亩的林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