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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与张萍萍、阚士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张萍萍,阚士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负责人刘继明,行长。被执行人张萍萍,农民。被执行人阚士业,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阚士业银行存款28136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