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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doc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雷,刘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36-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雷,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刘长进,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刘春雷与刘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长进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长进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