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新岐,王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尚新岐,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琳,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新,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尚新岐诉被告王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新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新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新岐负担。审判员 姚存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其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