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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新岐,王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尚新岐,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琳,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新,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尚新岐诉被告王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新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新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新岐负担。审判员  姚存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其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