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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杨湘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杨湘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59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希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倩倩,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湘君。本院审理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杨湘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和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兆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洁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