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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巧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朱巧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22号原告金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江东路66号望江楼6楼。法定代表人熊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浙江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巧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巧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