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龙兴全、王开芬申请执行王朝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兴全,王开芬,王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龙兴全,男,生于1967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王开芬,女,生于1973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王朝云,男,生于1949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纳溪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朝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朝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朝云银行存款4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也仲审判员 刘宗祥审判员 袁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本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