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民二终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晓艳、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晓艳,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二终字第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艳,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彦青,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北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何印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云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晓艳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晓艳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晓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马晓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怡审 判 员 王荣秋代理审判员 罗丕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