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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李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81号原告:李某甲,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1813972。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月27日生长女李鑫鑫,于2006年11月26日生次女李鑫琦。婚后夫妻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自行抚养长女李鑫鑫,原告自行抚养次女李鑫琪;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亳州市谯城区绝育手术证明,证明原告已经做了节育手术。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121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5、原、被告及其婚生女李鑫鑫、李鑫琦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婚生女的基本情况。被告李某乙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月27日生长女李鑫鑫,于2006年11月26日生次女李鑫琦。原告曾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谯民一初字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李鑫琪年龄尚小,应随原告生活为宜,故对原告要求其自行抚养婚生女李鑫琪,被告自行抚养李鑫鑫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平均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位于宋老家的房产,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对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婚生女李鑫鑫由被告李某乙自行抚养,婚生女李鑫琪由原告李某甲自行抚养。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