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恢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兰香与周素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恢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陈兰香。被执行人周素青。被执行人彭龙强。在申请执行人陈兰香与被执行人周素青、彭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素青、彭龙强银行存款人民币129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