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郑江与杨继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江,杨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14号申请人郑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伟,男,汉族。申请人杨继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郑江、杨继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曹杰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江与杨继成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杨继成自愿给付申请人郑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1500元,于2015年2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本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次性了结,郑江不得再行向杨继成主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以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郑江不再要求杨继成承担任何责任。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江、杨继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