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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法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兴林与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林,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法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林,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学宁、古琨,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12866-5。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太和华侨管理区14队。法定代表人:彭晖。关于原告李兴林与被告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彭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兴林于2014年9月1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兴林支付案件受理费5828.50元;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西安天博电子有限公司向宾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作出(2015)宾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西安天博电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云南普通惠通果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永华执行员  何道斌执行员  秦洁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明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