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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佘大方诉佘德红、李荣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大方,佘德红,李荣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490号原告佘大方,男,194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佘德红,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李荣莲,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大方诉被告佘德红、李荣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佘大方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大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佘大方负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继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