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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金旭丹与义乌市后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旭丹,义乌市后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金旭丹,药师。委托代理人:金鸣潮。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周拥军。委托代理人:周斌。委托代理人:梁东。原告金旭丹与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兴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旭丹的委托代理人金鸣潮,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周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旭丹起诉称,2010年4月14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2月25日,原告因怀孕身感不适,有流产风险急需治疗而向被告请假,得到被告方相关领导批准。随后原告前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保胎治疗。2014年4月1日,被告无故辞退原告。2014年4月2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生告知已无法保住胎儿。2014年6月5日,原告向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844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688元。2014年11月12日,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844元,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688元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仲裁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违背事实与法律规定。原告工作中接触到被告单位最高的领导只有科室主任和分管副院长,在得到科室主任和分管副院长同意的情况下,原告认为已经完成了请假程序。被告的科室主任和副院长作为具有专业医疗知识的医务人员完全清楚原告请假的必要性以及不能请假住院保胎的严重后果,所以当时被告是同意原告请假请求的。此后,被告却在原告住院保胎期间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规定,被告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综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688元。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告递交了请假条,药房主任表示同意并签字,后让原告将请假条拿到方副院长处签字,方副院长看了请假条后,对原告说要将请假条拿去院长周拥军看一下,原告就将请假条放在方副院长那里,原告以为请假手续已办妥就走了。次日即2月25日原告就到杭州进行保胎治疗。2014年4月1日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的做法不妥。原告处于怀孕期间,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背劳动法��相关规定。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辩称,2014年2月25日原告金旭丹称身体不适申请调休四天,因原告未提供医院诊治证明书也未说明具体理由,科室主任以无法安排排班工作为由没有同意原告调休申请,后原告到副院长方才宝处要求调休,方才宝也没有同意,并告知原告自己去找院长。之后原告就没来被告单位上班。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原告不接听被告单位的任何电话,多次短信通知原告也没有答复。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第29条的规定,由于原告连续旷工21天,经被告报义乌市卫生局批准,决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此后,被告两次上门向原告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原告均未签收,最后被告以挂号信形式向原告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综上,被告终止与原告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其诉讼主张举证及被告质证如下:一、劳动合同一份,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二、职工社保缴费明细一份,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三、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一份,以证明被告发给原告的工资情况;被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四、浙江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病历一份、医疗证明书五份,以证明原告保胎治疗的过程及医生建议保胎期间原告不能上班;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医疗证明书与病历记载存在矛盾,如病历第一页移植经过顺利,证明书中初步诊断的结果是不孕;3月27日的门诊病历与医疗证明书存在不一致,病历上写着出血,医疗证明书写着先兆流产;原告申请调休及请假时没有提供病历与医疗证明书。五、后宅社区卫生服务中��季度调休申请书一份,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曾提出过调休申请;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申请调休没有经过科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被告不同意原告调休申请。六、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票据一组,以证明原告住院事实;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住院的情况没有告诉过被告。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以证明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八、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各一份,以证明本案已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被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九、手术通知单一份,以证明医院通知原告做手术而向被告请假。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事先没说,被告不知道该情况。被告未举证。根据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本院对上列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一、二、三、七、八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五、六、九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所举的证据四,被告认为的医疗证明书与病历记载相矛盾不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就职于被告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的药剂科岗位从事临时辅助性工作。2014年2月24日,原告以“身体不适需住院治疗”为由申请调休4天(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2月28日),原告所在的科主任以无法进行工作调整为由未予批准。后原告递交书面请假单,要求请假一年,经原告所在的科主任审核后,原告将书面请假单交于被告的分管副主任方某。2014年2月25日,原告在浙江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顺利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术后医院建议原告休息二周。2014年3月12日,原告到��江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先兆流产,建议原告休息二周。2014年3月27日,浙江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再次建议原告休息一周。2014年4月2日,原告在浙江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诊断为自然流产,建议原告休息1个月。2014年3月5日至3月17日期间,被告单位的药剂科主任先后发短信给原告,告知原告的工作排班时间并要求原告回话,但原告均未回复。2014年4月1日,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21天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4月6日,原告收到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4年7月15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844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688元。2014年11月12日,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义劳仲案字(2014)1215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及本案被告)支付申请人(即本案原告)经济赔偿金13844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成讼。另查明,原告月基本工资为1579元,季度奖金6000元左右,年终奖金6000-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请假一年的书面申请虽然经其所在的科主任审核后交于被告单位的分管副主任方某,但按照被告单位的请假管理办法,分管的副主任方某其个人无权对原告请假一年的请求作出准许的审批,在非紧急情况下,请假需提前申请,获准后方可休息,原告在未获得准假的情况下,自2014年2月25日起缺勤,连续未上班;在2014年3月5日至3月17日期间,被告单位的药剂科主任先后发短信给原告,告知原告对其的工作安排并要求回话,但原告未作回应,期间原告也未将其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后需要休息的医疗证明递交给被告,原告的行为明显有不当之处。另一方面,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未了解原���缺勤的原因,未听取原告辩解,未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等履行程序性义务前,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程序上存在瑕疵。基于原、被告均存在过错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原告享有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579元/月×12个月)+(6000元/季×4个季度)+8000元】÷12个月×4个月=16983元,原告主张1384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后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旭丹经济赔偿金13844元;二、驳回原告金旭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