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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滕长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长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75号罪犯滕长友,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5)麻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长友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家仁经济损失人民币41.4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22日、2011年5月27日、2012年11月29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刑共计三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滕长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滕长友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滕长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7分。本次减刑交纳1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滕长友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长友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杨小平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庆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