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周执行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典淮与吕大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典淮,吕大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周执行字第204-3号申请执行人李典淮,男。被执行人吕大联,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安民初字第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大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吕大联在中国建设银行安溪新安支行账户存款22762.53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吕大联在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美法分社账户存款1566.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