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民(商)初字第8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敬与北京路兴隆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北京路兴隆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商)初字第8349号原告李敬,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路兴隆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通州马坊村56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与被告北京路兴隆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敬负担(已交纳二十五元)。审 判 长  张奕平人民陪审员  张国庆人民陪审员  刘香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