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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魏成科与蔚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成科,蔚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蔚行初字第2号原告魏成科。被告蔚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地址: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法定代表人马占坡,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成科诉被告蔚县房地产管理交易处房屋他项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成科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成科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成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庞 哲审判员 陈显堂审判员 白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海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