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巨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孝明与巨野县华江农汽商城、张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明,巨野县华江农汽商城,张德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李孝明,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田中元,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巨野镇古城街191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巨野县华江农汽商城,地址山东省巨野县。负责人张华江。被告张德永,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明与被告巨野县华江农汽商城、张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孝明与被告巨野县华江农汽商城、张德永在诉讼期间,因被告巨野县华江农汽商城,负责人张华江,涉嫌诈骗至今没有量刑,民事案件一直中止审理。原告为了尽快就双方争议的事项与被告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黄连华人民陪审员  李景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