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泽明诉四川华西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明,四川华西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泽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华西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董事长。梓潼县人民法院(2012)梓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受理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华西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风险保证金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元;(三)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华西公司的银行存款10055元,并支付本案申请人。申请人王泽明于2015年2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梓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四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