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裴某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东,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东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凤仪、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日,岳某民工地有人打架,被告人裴某东以能摆平此事为由,先后六次骗取岳某民人民币2.7万元。案发后,裴某东将骗取的款项全部退还岳某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裴某东表舅岳某民的工地工长被人打伤,岳某民找裴某东帮助解决。之后,裴某东以能摆平此事,先后以给人送礼、请人吃饭为由,骗取岳某民人民币2.7万元。案发后,裴某东将骗取的款项全部退还岳某民,并取得岳某民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东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岳某民的陈述,证人郑某、杨某武的证言,收条,户籍证明,被告人裴某东的供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岳某民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裴某东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亲属之间,骗取的款项已全部退还岳某民,并取得岳某民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裴某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将其置于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雪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焦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