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庆英与王冠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英,王冠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8号原告张庆英,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王冠勇,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张庆英诉被告王冠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然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英、被告王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英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19日,原、被告在海拉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原告借款43000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自2010年9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元,43个月内还清。2010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与离婚协议基本一致。其后,被告仅于2011年3月份给付7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应偿还的欠款17000元。法院维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剩余借款190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尚欠借款19000元。被告王冠勇辩称,对离婚协议中的内容认可,对欠条也认可,在不影响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给付此款。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1份和离婚证,证实原、被告于2010年8月19日协议离婚。2、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原告43000元。3、(2012)海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就欠款已到期部分提起过诉讼,法院维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被告王冠勇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19日,原、被告在海拉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被告王冠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43000元,由被告分期支付,自2010年9月份起每月支付给原告1000元,43个月还清。2010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约定了还款的具体事宜。截止2011年3月,被告共给付原告7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未给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应偿还的欠款17000元。经本院审理,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期间应偿还的欠款17000元。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后,经原告索要剩余借款190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张庆英与被告王冠勇在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约定,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离婚后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对还款的具体事宜做了进一步约定。被告王冠勇对离婚协议予以认可,对欠条亦予以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内容,将借款中剩余欠款共计19000元支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冠勇偿还原告张庆英借款19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魏然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兰 松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