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有斌与被执行人沈菊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有斌,沈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有斌,男,住会宁县。委托代理人周巍峰,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菊梅,女,住会宁县。本院在执行(2015)会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有斌与被执行人沈菊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决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沈菊梅自愿承担执行费350元,(2014)会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志勋审 判 员 康亚萍代理审判员 李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军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