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庙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宋学华与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华,宋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39号原告宋学华。被告宋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华诉被告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座落于青州市老汽车站安置区天虹花园东邻的房产一处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