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曾俊杰与胡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曾俊杰与被执行人胡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14元、本案执行费500元,以上共计4161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本案义务,同意结案。(详见双方2015年2月5日达成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执行结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现通知如下:(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00号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