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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温岭市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温岭市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3209号原告: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凌云。委托代理人:陈芳。被告:温岭市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林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温岭市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岭市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867元,由原告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凤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