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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恢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丽霞、徐倩等与隋承欣、佟仁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霞,徐倩,徐仁纲,高永莲,隋承欣,佟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恢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霞,无业。申请执行人徐倩,学生。申请执行人徐仁纲,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高永莲,无业。被执行人隋承欣,农民。被执行人佟仁柱,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丽霞、徐倩、徐仁纲、高永莲与被执行人隋承欣、佟仁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民初字第4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8885.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除法院划扣佟仁柱存款6021.8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外,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0000元,双方因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民初字第4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性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民初字第4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文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