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与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荣县自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城北花果山。法定代表人廖世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丹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詹育,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高新产业科技园区大楼6层。法定代表人王冰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的银行存款18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卓子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