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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李大水、李宝艳、李春喜金融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李大水,李宝艳,李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喜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雅新,男,该行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李大水,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宝艳,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春喜,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大水、李宝艳、李春喜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大水、李宝艳、李春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英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志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