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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余某与史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史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65号原告:余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女,汉族。原告余某诉被告史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