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与陈青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陈青芬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709号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153-1。法定代表人汤良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永东,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青芬,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青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90元,由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