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冀德峰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德峰,张海宁,王福芹,刘应美,赵岗,魏健,潍坊广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冀德峰。申请执行人张海宁。申请执行人王福芹。申请执行人刘应美。申请执行人赵岗。申请执行人魏健。被执行人潍坊广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黄山店村。法定代表人陈田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德峰、张海宁、王福芹、刘应美、赵岗、魏健与被执行人潍坊广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被执行人已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临劳人仲案字(2014)第137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苏宪刚执行员 刘长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