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姚景兰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景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5号原告姚景兰,女,1928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贱云,男,主任。委托代理人左增信,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新,男,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原告姚景兰诉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姚景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景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景兰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姚景兰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姚景兰。审 判 长 孙 天 舒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人民陪审员 杨 建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涛书记员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