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淑凤与迟志红、于钦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凤,迟志红,于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30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凤。被执行人迟志红,农民。被执行人于钦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凤与被执行人迟志红,于钦超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49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黄培培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江世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