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玲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82号罪犯张玲玲,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渑池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玲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于2012年12月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玲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玲玲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1月20日至2月21日,被告人张玲玲伙同易平等人利用传销组织在互联网等网站上发布假招工信息之机,先后11次将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等12人骗到非法传销窝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中,张玲玲参与抢劫2次,价值人民币11554元。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玲玲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4年8月连续表扬2次,2013年12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玲玲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玲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刘瑞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