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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强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安丘市电器成套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强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安丘市电器成套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山东成武强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以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该公司员工。被告安丘市电器成套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刘民喜,厂长。本院在审理山东成武强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丘市电器成套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成武强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成武强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成武强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负担人民币560元(已交纳)。审判员  刘凤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