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安徽华路顺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路顺实业有限公司,陈可策,铜陵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路顺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可策,男,住本市。被执行人铜陵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路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可策、铜陵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可策、铜陵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