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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任晓星与康海良、朱学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星,康海良,朱学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任晓星。被告康海良,山西鑫海工程有限公司工人。被告朱学林,山西鑫海公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72号铭鼎国际6、7层。负责人马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尉一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星与被告康海良、朱学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晓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晓星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任晓星负担。审判员  樊小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彩霞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