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6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与杜陆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杜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645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杨杰。被执行人:杜陆军,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与被执行人杜陆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0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杜陆军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车牌号码为粤A×××××江淮牌货车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应同时予以协助;支付车船税33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系外地人,未查到其在本市的住所,其与车牌号码为粤A×××××货车均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涉案车辆亦去向不明,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车辆的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法执字第6459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泽玲 更多数据: